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 作者:孙皓晖
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6
辉煌的时期,“甚光美”——多么光荣多么美好的岁月啊!显然,这是秦孝公君臣此时的梦想——恢复穆公之世的“光美”伟业。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它也对天下贤士提出了一个邀约:秦国的目标就是如此,愿意入秦的贤士,就是要以强大的秦国为目标。
其二,它历数了秦国几代昏君的乱政。除灵公、惠公两人没有提及外,其他四个先代君主都提到了。《求贤令》对四任君主造成的危害,归纳了三点:一是导致政治动荡不宁;二是导致国家内忧重重;三是导致秦国长期对外封闭。在具有悠久的“尊天敬祖”传统的华夏族群领袖中,敢于如此痛陈先辈君主过失与罪责的,秦孝公此举实在算得是一个绝无仅有的个案了。
其三,明确宣示重赏功臣的政策——“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尊官分土是什么?就是与强秦功臣分治秦国,使这个功臣,达到事实上拥有土地与民众的诸侯地位。这一重赏政策,在此前近三千年的历史上,是空前未见的。到了后世,“分土”于功臣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禁忌。西汉首任皇帝刘邦,在死前曾与功臣们约定,非刘氏不得封王。就是一则绝对禁止臣下拥有封地的强制性盟约。
如此目标,如此胸襟,如此政策,可见秦孝公“求贤令”的超越意义。
秦孝公的第三个大作为,直接推动了震撼天下的商鞅变法。
让我们暂且抛开一些细节,先对这次变法的大阶段作一番历史情境的直击。
这次变法的正式开始,是秦国高层展开的关于秦国要不要变法的大论战。也就是说,统一认识是在序幕性的核心筹划之后,是秦国变法的真正起点。
请注意,秦国这次关于变法的论战,在战国时代的各国变法中是最为深刻、最有公开性的一次实质性论战。这次论战,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参与论战的保守派与变法派,都提出了最具有历史经典性的理念。
其一,关于要不要变法的问题。
以甘龙为首的保守派提出的核心理念是:变法不利于国家。“不易民而教,不变法而治;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提出的理念是:国家强大的希望,只存在于变法之中。“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其二,关于对秦国旧法的作用评价,以及新法的作用与意义问题。
保守派的主张是:旧时秦法“因民而教,不劳而功成,不当改变;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议君”。商鞅提出的主张是:“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也就是说,无论秦法曾经如何,为了强国,为了爱民,秦法都不应当因循旧法,而应当推行变法。
其三,关于如何对待天下舆论的问题。
依据史料,这场大论战发起的缘由,是秦孝公顾忌天下舆论而举行的。也就是说,这是秦孝公为了应对天下舆论,而主动发起的一场为变法正名的论战,既有对外宣传战的目标,也有对内统一认识的目标。这就是“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后来的《商君书》,将此次论战称作“孝公平画”——由秦孝公亲自策划的一场对变法风险的评估论证的高层会议。
显然,保守派充分估计到了寻常君主对身败名裂的畏惧,将“天下议君”当做变法的最大不利后果提了出来,并郑重警告:“愿(秦孝公)熟察之”,要达到阻止变法的目的。
商鞅则坚定地提出了两点主张:一是不怕天下的批评、攻击与议论;二是变法成功的事实可以改变舆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也!”——这是不怕。“愚者暗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这是舆论可变。最后的结果是,秦孝公拍案决断:“狂夫之乐,贤者丧焉;拘世以议,寡人之不疑矣!”——浅薄轻狂者高兴的事,有见识的人就要担忧了;拘泥于世俗偏见议论的事,我再也不因为它们疑虑了。
这次大论战取得了显然的成功。之后,商鞅任左庶长,立即开始推行变法。
4 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
秦国变法,是从秦孝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59年正式开始的。
商鞅入秦之时,距离变法开始还有至少两年时间。作为一场君权制时代的变法,连同秦孝公自己即位初期的新政,酝酿了三年时间,应该是相对充分的准备了。商鞅受命担任左庶长,其所以能立即颁布第一批法令,其大量的准备工作当是在这两年之内完成的。
作为一场空前深彻的变法,秦国变法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就在第一批法令全部完成而即将颁布之前,商鞅作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空前绝后的行动——徙木立信,取信于民。
徙木立信的故事,深刻揭示了“大政在野不在朝”这样一个道理。
一场改变国民整体生存方式的深刻变革,如果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无异于空中楼阁。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秦国变法的全面性与彻底性,曾经在这个封闭的西部国家激起了普遍的不满,甚或某种形式的反抗。可是,秦国社会很快理解了变法,并最终心悦诚服地实现了举国再生。其根本原因,正在于商鞅变法在一开始立定的方针——“法以爱民”,变法以取信于民为本。假如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府抱有深刻的疑虑,任何社会变革都将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1)商鞅第一次变法,颁布第一批法令
第一部法令:奖励军功法。
战国时代,各国都有奖励军功的法令。秦国奖励军功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全面性与系统性。所谓全面性,第一,取缔了传统的爵位世袭制,确立了军功是获得国家爵位惟一来源的制度;第二,彻底打破了此前只有贵族与国人子弟才能获得军功爵位的传统,将军功爵位扩大为面对全体秦国人口的普遍制度。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意义是:举凡入军子弟,无论其出身贵贱如何,皆以军功大小赏赐爵位;举凡贵族子弟,不能世袭爵位,同样得以军功立身;即或是国君宗亲子弟,若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簿籍,不能享受宗族待遇。从总体上说,就是一个目标:“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系统性,是确定军功与赏赐方式的系统性。
首先,是实行二十等爵位制。
这二十等爵位,由低到高分别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十级)、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列侯。
其次,规定授爵之法。以军士斩敌首级的多少为依据赏爵。开始阶段,这一规定是斩首一颗,赏爵一级。后来,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一标准肯定有修改。
再次,规定了军官与士兵不同的记录军功的标准。实际上,“斩首论功”是东方战国很早就已经出现的制度,此所谓“首功”,并非商鞅独创。商鞅军功制的独特,在于将军官与士兵的记功标准区别开来,以防止各级将官仅仅关注自己杀敌,而忽视了战场指挥。军官的记功,以所辖军士的斩首总数目多少为标准。开始阶段,大体是每30个敌首等同于士兵斩首一级。
第四,举凡获得爵位的军士与将官,由官府依据事先确定的待遇公开赏赐,包括土地、住宅、仆役、减税,以及可以担任的实际官职等。
第二部法令:奖励农耕法。
这里的“农耕”,是广义的农业生产领域,而不仅仅是耕耘活动。奖励农耕的核心制度,是与军功同等的“农爵制”。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勤耕,向国家多缴纳粮食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与此相应,垦荒、渔猎、畜牧、纺织、植树、养蚕等,只要到达一定数量,均可获得国家赏赐的爵位。《商君书》中,曾经一连列举了20条奖励垦荒的措施。
第三部法令:关于实行重刑制度的法令。
商鞅变法发生于秦国严重的战时危机的背景之下,其变法具有严厉的战时军事管制的性质。这一战时体制的典型之处,在于重刑主义。商鞅恢复了远古殷商汤刑中的某些严酷法令,譬如被后世反复指斥为残酷典型的“弃灰于道者,刑”,就是汤刑中的刑罚。另外如“盗牛马者死罪”,都是重刑。在商鞅的法治理论中,这叫做“以刑去刑”。
《商君书》中,对重刑思想作出了透彻分析:“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刑无等级,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这就是说,只有重刑重罚,人们才会不去触犯法律。后世西汉的变法大臣桑弘羊评论说:“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历史主义地说,重刑主义并非商鞅独创。不说远古殷商汤刑的重刑主义,便是春秋晋文公、战国齐威王,都曾经以重刑主义推行变革。时至今日当代社会,法律思想中的重刑主义仍然是一个流派。故此,作为历史遗产,我们不能笼统地批判重刑主义,而要给予具体地分析,具体地扬弃。
第四部法令: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连坐法。
所谓连坐,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说,就是编民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元,实行同罪连坐制度,促使连坐人口相互举发犯罪。告发奸人,与斩首同等记功。旅客住店,要有官府发放的身份凭证,否则店主同罪。连坐制,在后世流传久远,成为中国古典战时社会的一大特殊制度,其曾经的优点,其固有的弊端,都得我们仔细甄别。
第五部法令:整饬吏治与禁绝政治谣言的法令。
整饬吏治的重点,是“禁绝游宦之民”。所谓“游宦之民”,就是专一为人游说求官的各色人等。变法严厉禁绝“私门请托”,大大肃清了官场恶风,为以功劳立身的政治制度开辟了正道通途。后来的荀子入秦,对秦国官风的清廉勤政作出了高度赞扬。所以如此,根基正在这场变法中。
禁绝政治谣言,主要的针对目标,是复古言论与扰乱变法的政治评判。为此,变法第一批法令,便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商鞅变法焚烧《诗》《书》的政策,不是禁绝其他文化典籍,而只是禁止复古思想的传播,禁止政治谣言的传播。
第六部法令:禁止私斗法。
秦人族群久居戎狄区域,自身人口中也融进了大量的戎狄人口。因此,秦人风习较东方列国要野蛮落后许多,私斗复仇之风尤为普遍浓烈。秦国若不能彻底禁止私斗,便会永远陷于动荡不安的泥沼之中。所以,第一批法令中的禁止私斗法,自然成为变法推行的第一个实际重心,也就是变法必须挑战的第一个旧浪头。
历史展现的事实是:自商鞅变法开始,秦国的私斗风习得到了彻底遏制,秦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改观,“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体系。以至于进展到战国中期,“秦人闻战则喜”,将奔赴战场看做是第一光荣。这一国民精神的确立,是商鞅变法所以成为一场文明跨越的真正意义所在。
(2)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的历史成效
秦国第一次变法的成效,验证了商鞅开始的预见——舆论是可以改变的。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更为具体一些:“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一件寻常政治家无论如何都不可想像的事件——“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原先反对变法的人,现在来赞扬变法了。“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商鞅不受颂歌,一律将歌颂者治罪。其后,“民莫敢议令”。从此后,再没有人敢于议论政府法令了。
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上,这样的断然拒绝歌颂,而且将歌颂者治罪的实例,商鞅大约是绝无仅有的一个。无论你说他冷血也罢,你说他非人也罢,你说他冷漠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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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的时期,“甚光美”——多么光荣多么美好的岁月啊!显然,这是秦孝公君臣此时的梦想——恢复穆公之世的“光美”伟业。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它也对天下贤士提出了一个邀约:秦国的目标就是如此,愿意入秦的贤士,就是要以强大的秦国为目标。
其二,它历数了秦国几代昏君的乱政。除灵公、惠公两人没有提及外,其他四个先代君主都提到了。《求贤令》对四任君主造成的危害,归纳了三点:一是导致政治动荡不宁;二是导致国家内忧重重;三是导致秦国长期对外封闭。在具有悠久的“尊天敬祖”传统的华夏族群领袖中,敢于如此痛陈先辈君主过失与罪责的,秦孝公此举实在算得是一个绝无仅有的个案了。
其三,明确宣示重赏功臣的政策——“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尊官分土是什么?就是与强秦功臣分治秦国,使这个功臣,达到事实上拥有土地与民众的诸侯地位。这一重赏政策,在此前近三千年的历史上,是空前未见的。到了后世,“分土”于功臣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禁忌。西汉首任皇帝刘邦,在死前曾与功臣们约定,非刘氏不得封王。就是一则绝对禁止臣下拥有封地的强制性盟约。
如此目标,如此胸襟,如此政策,可见秦孝公“求贤令”的超越意义。
秦孝公的第三个大作为,直接推动了震撼天下的商鞅变法。
让我们暂且抛开一些细节,先对这次变法的大阶段作一番历史情境的直击。
这次变法的正式开始,是秦国高层展开的关于秦国要不要变法的大论战。也就是说,统一认识是在序幕性的核心筹划之后,是秦国变法的真正起点。
请注意,秦国这次关于变法的论战,在战国时代的各国变法中是最为深刻、最有公开性的一次实质性论战。这次论战,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参与论战的保守派与变法派,都提出了最具有历史经典性的理念。
其一,关于要不要变法的问题。
以甘龙为首的保守派提出的核心理念是:变法不利于国家。“不易民而教,不变法而治;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提出的理念是:国家强大的希望,只存在于变法之中。“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其二,关于对秦国旧法的作用评价,以及新法的作用与意义问题。
保守派的主张是:旧时秦法“因民而教,不劳而功成,不当改变;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议君”。商鞅提出的主张是:“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也就是说,无论秦法曾经如何,为了强国,为了爱民,秦法都不应当因循旧法,而应当推行变法。
其三,关于如何对待天下舆论的问题。
依据史料,这场大论战发起的缘由,是秦孝公顾忌天下舆论而举行的。也就是说,这是秦孝公为了应对天下舆论,而主动发起的一场为变法正名的论战,既有对外宣传战的目标,也有对内统一认识的目标。这就是“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后来的《商君书》,将此次论战称作“孝公平画”——由秦孝公亲自策划的一场对变法风险的评估论证的高层会议。
显然,保守派充分估计到了寻常君主对身败名裂的畏惧,将“天下议君”当做变法的最大不利后果提了出来,并郑重警告:“愿(秦孝公)熟察之”,要达到阻止变法的目的。
商鞅则坚定地提出了两点主张:一是不怕天下的批评、攻击与议论;二是变法成功的事实可以改变舆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也!”——这是不怕。“愚者暗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这是舆论可变。最后的结果是,秦孝公拍案决断:“狂夫之乐,贤者丧焉;拘世以议,寡人之不疑矣!”——浅薄轻狂者高兴的事,有见识的人就要担忧了;拘泥于世俗偏见议论的事,我再也不因为它们疑虑了。
这次大论战取得了显然的成功。之后,商鞅任左庶长,立即开始推行变法。
4 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
秦国变法,是从秦孝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59年正式开始的。
商鞅入秦之时,距离变法开始还有至少两年时间。作为一场君权制时代的变法,连同秦孝公自己即位初期的新政,酝酿了三年时间,应该是相对充分的准备了。商鞅受命担任左庶长,其所以能立即颁布第一批法令,其大量的准备工作当是在这两年之内完成的。
作为一场空前深彻的变法,秦国变法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就在第一批法令全部完成而即将颁布之前,商鞅作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空前绝后的行动——徙木立信,取信于民。
徙木立信的故事,深刻揭示了“大政在野不在朝”这样一个道理。
一场改变国民整体生存方式的深刻变革,如果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无异于空中楼阁。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秦国变法的全面性与彻底性,曾经在这个封闭的西部国家激起了普遍的不满,甚或某种形式的反抗。可是,秦国社会很快理解了变法,并最终心悦诚服地实现了举国再生。其根本原因,正在于商鞅变法在一开始立定的方针——“法以爱民”,变法以取信于民为本。假如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官府抱有深刻的疑虑,任何社会变革都将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1)商鞅第一次变法,颁布第一批法令
第一部法令:奖励军功法。
战国时代,各国都有奖励军功的法令。秦国奖励军功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全面性与系统性。所谓全面性,第一,取缔了传统的爵位世袭制,确立了军功是获得国家爵位惟一来源的制度;第二,彻底打破了此前只有贵族与国人子弟才能获得军功爵位的传统,将军功爵位扩大为面对全体秦国人口的普遍制度。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意义是:举凡入军子弟,无论其出身贵贱如何,皆以军功大小赏赐爵位;举凡贵族子弟,不能世袭爵位,同样得以军功立身;即或是国君宗亲子弟,若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簿籍,不能享受宗族待遇。从总体上说,就是一个目标:“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系统性,是确定军功与赏赐方式的系统性。
首先,是实行二十等爵位制。
这二十等爵位,由低到高分别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十级)、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列侯。
其次,规定授爵之法。以军士斩敌首级的多少为依据赏爵。开始阶段,这一规定是斩首一颗,赏爵一级。后来,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一标准肯定有修改。
再次,规定了军官与士兵不同的记录军功的标准。实际上,“斩首论功”是东方战国很早就已经出现的制度,此所谓“首功”,并非商鞅独创。商鞅军功制的独特,在于将军官与士兵的记功标准区别开来,以防止各级将官仅仅关注自己杀敌,而忽视了战场指挥。军官的记功,以所辖军士的斩首总数目多少为标准。开始阶段,大体是每30个敌首等同于士兵斩首一级。
第四,举凡获得爵位的军士与将官,由官府依据事先确定的待遇公开赏赐,包括土地、住宅、仆役、减税,以及可以担任的实际官职等。
第二部法令:奖励农耕法。
这里的“农耕”,是广义的农业生产领域,而不仅仅是耕耘活动。奖励农耕的核心制度,是与军功同等的“农爵制”。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勤耕,向国家多缴纳粮食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与此相应,垦荒、渔猎、畜牧、纺织、植树、养蚕等,只要到达一定数量,均可获得国家赏赐的爵位。《商君书》中,曾经一连列举了20条奖励垦荒的措施。
第三部法令:关于实行重刑制度的法令。
商鞅变法发生于秦国严重的战时危机的背景之下,其变法具有严厉的战时军事管制的性质。这一战时体制的典型之处,在于重刑主义。商鞅恢复了远古殷商汤刑中的某些严酷法令,譬如被后世反复指斥为残酷典型的“弃灰于道者,刑”,就是汤刑中的刑罚。另外如“盗牛马者死罪”,都是重刑。在商鞅的法治理论中,这叫做“以刑去刑”。
《商君书》中,对重刑思想作出了透彻分析:“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刑无等级,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这就是说,只有重刑重罚,人们才会不去触犯法律。后世西汉的变法大臣桑弘羊评论说:“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历史主义地说,重刑主义并非商鞅独创。不说远古殷商汤刑的重刑主义,便是春秋晋文公、战国齐威王,都曾经以重刑主义推行变革。时至今日当代社会,法律思想中的重刑主义仍然是一个流派。故此,作为历史遗产,我们不能笼统地批判重刑主义,而要给予具体地分析,具体地扬弃。
第四部法令: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连坐法。
所谓连坐,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说,就是编民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元,实行同罪连坐制度,促使连坐人口相互举发犯罪。告发奸人,与斩首同等记功。旅客住店,要有官府发放的身份凭证,否则店主同罪。连坐制,在后世流传久远,成为中国古典战时社会的一大特殊制度,其曾经的优点,其固有的弊端,都得我们仔细甄别。
第五部法令:整饬吏治与禁绝政治谣言的法令。
整饬吏治的重点,是“禁绝游宦之民”。所谓“游宦之民”,就是专一为人游说求官的各色人等。变法严厉禁绝“私门请托”,大大肃清了官场恶风,为以功劳立身的政治制度开辟了正道通途。后来的荀子入秦,对秦国官风的清廉勤政作出了高度赞扬。所以如此,根基正在这场变法中。
禁绝政治谣言,主要的针对目标,是复古言论与扰乱变法的政治评判。为此,变法第一批法令,便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商鞅变法焚烧《诗》《书》的政策,不是禁绝其他文化典籍,而只是禁止复古思想的传播,禁止政治谣言的传播。
第六部法令:禁止私斗法。
秦人族群久居戎狄区域,自身人口中也融进了大量的戎狄人口。因此,秦人风习较东方列国要野蛮落后许多,私斗复仇之风尤为普遍浓烈。秦国若不能彻底禁止私斗,便会永远陷于动荡不安的泥沼之中。所以,第一批法令中的禁止私斗法,自然成为变法推行的第一个实际重心,也就是变法必须挑战的第一个旧浪头。
历史展现的事实是:自商鞅变法开始,秦国的私斗风习得到了彻底遏制,秦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改观,“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体系。以至于进展到战国中期,“秦人闻战则喜”,将奔赴战场看做是第一光荣。这一国民精神的确立,是商鞅变法所以成为一场文明跨越的真正意义所在。
(2)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的历史成效
秦国第一次变法的成效,验证了商鞅开始的预见——舆论是可以改变的。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更为具体一些:“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一件寻常政治家无论如何都不可想像的事件——“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原先反对变法的人,现在来赞扬变法了。“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商鞅不受颂歌,一律将歌颂者治罪。其后,“民莫敢议令”。从此后,再没有人敢于议论政府法令了。
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上,这样的断然拒绝歌颂,而且将歌颂者治罪的实例,商鞅大约是绝无仅有的一个。无论你说他冷血也罢,你说他非人也罢,你说他冷漠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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