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难说!】
【那个男人瞒着老婆把房子卖了明显是不对的。】
【不是说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吗?不是他一个人签字就可以吗?】
【谁知道她老婆说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也许是觉得卖亏了,后悔了呢?】
【就算后悔也要还别人钱吧?】
【对呀,还有利息,一百多万,半年利息也不少呢。】
【那男人还找不到了,这明显是摆烂嘛。】
【总不能钱吞了,房也不给吧?】
【这房就是打官司要回来了,老太婆要是不肯走,也是麻烦。】
【法院会强制执行。】
【怎么强制?还能把人架出去不成?】
【万一老人家往地上一躺,把人气出好歹,来个什么脑梗心梗,还不得花一套房钱去治啊?】
【还真有这可能!】
【还是退钱算了。】
【婚后的共同房产,没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擅自出售是不行的吧?】
【他妻子可以追回房产吧。】
【追回那钱得还人家啊,他老公都不见了,卖了房的钱也不跟家里说,是不是拿去赌了?】
【钱都在她老公手上,她没钱,怎么还?】
【买方真是倒大霉了。】
纪然开口,“就本案你们也可以展开讨论。”
程浩宇说道:“这要打起官司来,对方应该也会请律师吧?”
“应该会!”全城点头。
“那他们肯定是主张合同无效。”陈文澜接话,一边查电脑。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本案中丈夫一方未经妻子同意就处置了房产,是不符合规定的。被告方会请求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岳景城点头,“针对他们可能列出的法条,你们要找出证据予与反驳!”
苏青橙开口,“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我们的当事人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的行为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者追认,但只要该买卖合同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另一方如仅凭对方无权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非善意的则另当别论。”
“该卖房行为是在中介完成,过户手续等都完全是合规合法的。我们的当事人是善意的第三方。”
“满足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有三个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本案吴女士买该房产是因为要给孩子读书用,自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是说该房产的买卖价格和市场价基本是相符的,只要达到市场价70%以上就可以认定是合理价格。”
“这一点还有待我们去查证,要查查买卖房产当时附近的学区房的房价是不是差不多,有没有刻意降价出售。”
岳景城点头,苏青橙的思维非常清晰。
【你们有没有发现,陈文澜说这些的时候都是查电脑,苏青橙都没查。】
【她怎么能记得那么多,可以去参加《最强大脑》了。】
【法条太熟了,逻辑清晰。】
【太强了!】
【真学霸!】
“第三,转让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转交给受让人。”
“本案吴女士已经取得了不动产的房产证,也就是应该登记的都依法登记了,完全符合这条。”
“《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的当事人吴女士完全是符合善意取得不动产的第三方,只要我们证据确凿,法院基本不会判我们输。”
“只不过……”
“不过什么?”岳景城看过来。
“就算我们打赢官司,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那个老太太坚持不肯搬,万一动起手来,老人出事,赔不起……”
大家都沉默,这不是不可能遇到,法院经常遇到这样的事。
有些人明明打赢了官司,法院也判了,可是被告就是不执行。
然后又要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算强制执行,有些人耍赖,特别是那种老人,你又不能动武,根本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有些一拖好几年,倒霉的还是原告。
“这就不是我们现阶段要考虑的了,我们先把这个官司打赢再说!”纪然说道。
大家都点头。
“你们今天就先把这个案子捋一下,会用到的法条先列出来,该要什么证据想一想,明后天你们就去和当事人面谈,该问的问,该查的查。”
“比如刚才苏青橙说的,当时的房价是不是和市场价相符这些都要弄清楚。还有被告妻子是否真的不知情,你们都可以去打听一下。”
“是!”大家齐应一声,都回了工位。
“陈文澜,青橙,你们刚才说的那些法条在哪里,我看看行吗?”林鲲志说道。
他对国内的法条不熟,完全不记得他们刚才说的。
“好的!”陈文澜和苏青橙都点头。
陈文澜直接把刚才电脑里查的复制给他们,发在群里。
苏青橙也把自己刚才讲的找出来,都发了出去。
“都发在群里了,你们上去看看!”
“谢谢!”其他几人都很感激。
【难说!】
【那个男人瞒着老婆把房子卖了明显是不对的。】
【不是说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吗?不是他一个人签字就可以吗?】
【谁知道她老婆说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也许是觉得卖亏了,后悔了呢?】
【就算后悔也要还别人钱吧?】
【对呀,还有利息,一百多万,半年利息也不少呢。】
【那男人还找不到了,这明显是摆烂嘛。】
【总不能钱吞了,房也不给吧?】
【这房就是打官司要回来了,老太婆要是不肯走,也是麻烦。】
【法院会强制执行。】
【怎么强制?还能把人架出去不成?】
【万一老人家往地上一躺,把人气出好歹,来个什么脑梗心梗,还不得花一套房钱去治啊?】
【还真有这可能!】
【还是退钱算了。】
【婚后的共同房产,没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擅自出售是不行的吧?】
【他妻子可以追回房产吧。】
【追回那钱得还人家啊,他老公都不见了,卖了房的钱也不跟家里说,是不是拿去赌了?】
【钱都在她老公手上,她没钱,怎么还?】
【买方真是倒大霉了。】
纪然开口,“就本案你们也可以展开讨论。”
程浩宇说道:“这要打起官司来,对方应该也会请律师吧?”
“应该会!”全城点头。
“那他们肯定是主张合同无效。”陈文澜接话,一边查电脑。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本案中丈夫一方未经妻子同意就处置了房产,是不符合规定的。被告方会请求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岳景城点头,“针对他们可能列出的法条,你们要找出证据予与反驳!”
苏青橙开口,“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我们的当事人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的行为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者追认,但只要该买卖合同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另一方如仅凭对方无权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非善意的则另当别论。”
“该卖房行为是在中介完成,过户手续等都完全是合规合法的。我们的当事人是善意的第三方。”
“满足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有三个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本案吴女士买该房产是因为要给孩子读书用,自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是说该房产的买卖价格和市场价基本是相符的,只要达到市场价70%以上就可以认定是合理价格。”
“这一点还有待我们去查证,要查查买卖房产当时附近的学区房的房价是不是差不多,有没有刻意降价出售。”
岳景城点头,苏青橙的思维非常清晰。
【你们有没有发现,陈文澜说这些的时候都是查电脑,苏青橙都没查。】
【她怎么能记得那么多,可以去参加《最强大脑》了。】
【法条太熟了,逻辑清晰。】
【太强了!】
【真学霸!】
“第三,转让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转交给受让人。”
“本案吴女士已经取得了不动产的房产证,也就是应该登记的都依法登记了,完全符合这条。”
“《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的当事人吴女士完全是符合善意取得不动产的第三方,只要我们证据确凿,法院基本不会判我们输。”
“只不过……”
“不过什么?”岳景城看过来。
“就算我们打赢官司,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那个老太太坚持不肯搬,万一动起手来,老人出事,赔不起……”
大家都沉默,这不是不可能遇到,法院经常遇到这样的事。
有些人明明打赢了官司,法院也判了,可是被告就是不执行。
然后又要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算强制执行,有些人耍赖,特别是那种老人,你又不能动武,根本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有些一拖好几年,倒霉的还是原告。
“这就不是我们现阶段要考虑的了,我们先把这个官司打赢再说!”纪然说道。
大家都点头。
“你们今天就先把这个案子捋一下,会用到的法条先列出来,该要什么证据想一想,明后天你们就去和当事人面谈,该问的问,该查的查。”
“比如刚才苏青橙说的,当时的房价是不是和市场价相符这些都要弄清楚。还有被告妻子是否真的不知情,你们都可以去打听一下。”
“是!”大家齐应一声,都回了工位。
“陈文澜,青橙,你们刚才说的那些法条在哪里,我看看行吗?”林鲲志说道。
他对国内的法条不熟,完全不记得他们刚才说的。
“好的!”陈文澜和苏青橙都点头。
陈文澜直接把刚才电脑里查的复制给他们,发在群里。
苏青橙也把自己刚才讲的找出来,都发了出去。
“都发在群里了,你们上去看看!”
“谢谢!”其他几人都很感激。